近日,海口出臺《海口市裝配式建筑面積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按裝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滿足國家裝配式建筑認定標準的,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可按一定比例(不超過規劃地上建筑面積的3%)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近日,海口出臺《海口市裝配式建筑面積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按裝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滿足國家裝配式建筑認定標準的,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可按一定比例(不超過規劃地上建筑面積的3%)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資料圖。圖源:網絡
細則明確獎勵項目范圍包括以下三類商品房項目:
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時,未要求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項目;
投標或競購主體在投標或競購時,自愿采用裝配式建造方案的商品房項目;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申請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
注:自有土地、個人用地、村集體建設用地或留用地上建設裝配式建筑不在獎勵范圍內。獎勵建筑面積的功能為住宅的,不納入預售范圍。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由海口市有關部門取消相應優惠政策,將與獎勵面積數量相當的建筑面積由政府無償收回用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用房,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建設單位的違約行為將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該細則自10月28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之日前通過規劃部門審批的項目在此獎勵范圍)。2018年1月1日至本細則生效之日期間的項目可參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