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日前,海南省政府發布《海南省社會救助規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59號),對全省住房、醫療、就業等社會救助內容作詳細的規定及要求,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提出,住房救助可根據實際情況施行,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租賃補貼或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等。按規定,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給予租金減免,或者發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對農村住房救助對象,應當優先納入當地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實施改造。
規定要求,各市縣及時公布住房救助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城鎮住房困難標準不應低于人均13平方米。住房困難標準及住房救助標準應當按年度實行動態管理。
規定同時提出,城鎮家庭可以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住房救助申請,經各市縣民政部門確認符合*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特困供養人員資格,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申請對象的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核并公示。對審核符合住房救助條件的,優先給予保障。
農村居民(家庭)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住房救助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養人員資格、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并公示后,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農村危房改造)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