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海南省文昌市物價局、文昌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聯合下發《關于實施商品住宅預售價格備案的通知》,要求已達到預售條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到市物價局進行預售價格備案。
通知全文如下:
文昌市物價局 文昌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關于實施商品住宅預售價格備案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相關部門:
根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國土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 關于限制購買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瓊建房〔2017〕96號)和《海南省物價局關于實施商品住房預售價格備案的通知》(瓊價費管〔2017〕180號)文件精神,現就我市實施商品住宅預售價格備案通知如下:
一、已達到預售條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到市物價局進行預售價格備案,并在完成價格備案后15天內到市住規建局申請預售許可。預售價格未經市物價局備案的,市住規建局不予核發預售許可證。對已取得預售許可捂盤惜售的,一經發現,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已核發預售許可證但未經市物價局備案的在售商品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在6月底前到市物價局補辦預售價格備案,未補辦的,市住規建局暫停辦理其商品房交易相關手續。
三、已經辦理預售價格備案的,市物價局應將預售價格通過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四、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擅自提高銷售價格,如需調整預售價格,必須到市物價局重新備案,并報市住規建局備案后方可執行。嚴格按“一房一價”進行價格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對超出備案價格、擅自提價的,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網簽、停發后期預售許可等行政管理措施。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周邊樓盤實際銷售價格及項目開發成本等因素,科學合理定價,不得虛高申報備案價格。實際銷售價格低于備案價格90%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到市物價局重新備案,并報市住規建局備案后方可執行。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文昌市物價局 文昌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