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市內免稅店管理工作,促進市內免稅店健康有序發展。
近日,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市內免稅店管理工作,促進市內免稅店健康有序發展。
《辦法》中所稱市內免稅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按規定設立在市內,向即將出境的旅客銷售免稅商品的商店。
《辦法》中所稱旅客,是指持出入境有效證件即將于60日(含)內搭乘航空運輸工具或國際郵輪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國籍旅客)。
《辦法》提到,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出入境有效證件,并已購買出境機票或國際郵輪船票。其中出入境有效證件指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二)由旅客本人憑購物憑證、出入境有效證件在免稅商品提貨點提取免稅商品。
(三)在即將離境口岸所屬城市的市內免稅店購物。
其中,《辦法》第五條中還提到,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買免稅商品不設購物限額,但應當符合海關關于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進出境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的規定。旅客將所購免稅商品攜帶出境后,再次攜帶進境的,按照進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稅。

根據《通知》——
現由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適用《辦法》;

現由中國出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南京、重慶、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鄭州、哈爾濱等12家外匯商品免稅店,以及現由中國港中旅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經營的哈爾濱外匯商品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后開始營業,適用《辦法》;到期未完成轉型的外匯商品免稅店,予以關閉,免稅店原經營主體應當向海關申請終止經營并辦理相關注銷手續。《通知》施行后不再設立外匯商品免稅店。
同時,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適用《辦法》。
來源: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