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4月3日在官網發布《關于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的通知》稱,《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年滿16周歲以上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在海南省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就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辦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與使用業務。
辦理渠道包括“海易辦”APP、海南省政務服務網、各市縣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以及各市縣政務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窗口。
對于“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辦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不低于本人所在市縣月*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人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具體上下限參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每年發布的繳存基數范圍。繳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此外,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方式分按月、按季或按年三種。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的新規與海南省原來的政策在貸款政策、提取政策等方面存在差異。其中貸款政策上,《辦法》實施前,靈活就業人員連續足額繳存滿6個月可申請公積金貸款。《辦法》實施后,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滿足“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并且繳存賬戶為正常狀態”的條件。
提取政策上,《辦法》實施前,靈活就業人員只有符合購建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租住自住住房、退休、死亡等情形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辦法》實施后,除可按實施前情形提取外,在海南省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在終止繳存滿半年后可全額提取本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在公積金貸款方面與單位職工有何區別”的問題,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在政策解讀時表示,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期限、利率、還款能力計算標準、貸款額度、辦理流程、貸款擔保及貸后管理等事項與單位職工一致。
《辦法》還規定,靈活就業人員使用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應采用住房公積金對沖還款或約定提取方式。月還款額超出借款人月繳存額的,超出部分可從其還款銀行賬戶中劃扣。靈活就業人員在海南省內找到工作單位后,應先終止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再由工作單位為其辦理職工繳存;職工在外省工作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先終止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后,再申請將其靈活就業人員賬戶轉移至外省賬戶接續繳存。
《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問題解答
問題一: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范圍。
答:年滿16周歲以上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在本省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各類人員,均可自愿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在本省靈活就業的港澳臺人員,擁有永久居留權或取得工作許可的外籍人士,可參照本辦法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問題二:靈活就業人員通過哪些渠道申請辦理繳存?
答: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海易辦”手機APP、海南省政務服務網線上渠道申請辦理,也可在海南省各市縣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各市縣政務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窗口申請辦理。?
問題三:靈活就業人員的月繳存額如何確定?
答:靈活就業人員的月繳存金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其中,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參照海南省單位繳存職工標準,在規定的范圍內自行選擇。繳存基數不低于所在市縣*低月工資標準,不高于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繳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例:以海口市為例,當前*低繳存基數為1830元,*高基數為25641元,海口地區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此區間內可根據自身收入情況自主選擇繳存基數進行繳存。比如選擇繳存基數6000元,繳存比例為10%,則月繳存額為600元;選擇繳存基數10000元,繳存比例為20%,則月繳存額為2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基數未超過本人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目前海口地區上一年度社平工作為8547元),無需提供收入證明材料,超過的應提供收入流水或納稅證明材料。?
問題四: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哪些方式?
答:靈活就業人員采用委托代扣的方式進行繳存,由公積金管理局按靈活就業人員開戶起始繳存的當月起扣繳,每個月20日為固定扣繳日,無需人工轉賬匯款,開戶之前月份不予補繳。
靈活就業人員根據自身收入情況,可選擇按月、按季或按年三個不同頻率繳存。選擇按月繳存的,每月扣繳當月繳存額;按季度的,一次性扣繳3個月繳存額,后續每3個月扣繳一次;按年度的,一次性扣繳12個月繳存額,后續每12個月扣繳一次。?
問題五:靈活就業人員付款銀行賬戶資金不足導致當月劃款失敗的,能否會補扣?
答:靈活就業人員開戶繳存后,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因賬戶余額不足、賬戶被凍結等原因在約定扣繳日扣繳失敗,或開戶繳存時間已超過當月扣繳日的,將自動延續至下個月的扣繳日對累計欠繳金額一次性扣繳,連續4個月扣繳不成功的,將自動終止繳存,欠繳金額不予補繳。?
問題六:靈活就業人員能否調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答: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收入水平變化,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規定范圍內,每個自然年度可申請調整一次。
已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調整后的月繳存額不應低于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的月繳存額或月還款額。?
問題七: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公積金有利息嗎,還有其他優惠措施?
答: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其利率與單位職工一致,年化利率為1.5%。
而且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享有額外的繳存補貼。即靈活就業人員按月、按季連續繳存滿12個月或按年繳存資金留存滿12個月,對12個月的累計繳存額按年利率1%計提繳存補貼至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繳存補貼期限*長為3年,已補貼的繳存額不重復補貼;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累計繳存不滿12個月的,不享受繳存補貼。
例:靈活就業人員月繳存額1000元,連續繳存滿12個月后,其累計繳存額為12000元,則計提繳存補貼為120元;若連續繳存滿3年,則可累計補貼360元。?
問題八:靈活就業人員符合什么條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靈活就業人員符合購買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租房、退休、死亡等提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此外,還有一條專門為靈活就業人員開展的靈活提取政策,即靈活就業人員在海南省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在終止繳存滿半年后可全額提取本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問題九:靈活就業人員在公積金貸款方面與單位職工有何區別?
答: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期限、利率、還款能力計算標準、貸款額度、辦理流程、貸款擔保及貸后管理等事項與單位職工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貸款時,應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且繳存賬戶為正常狀態,其中:從本省單位繳存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連續繳存時間可合并計算;從異地繳存轉為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連續繳存時間可合并計算,同時還應滿足在海南省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
問題十: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公積金貸款后,如何償還貸款本息?
答:靈活就業人員使用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采用對沖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貼息貸款或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應采用約定提取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若月還款額超出借款人月繳存額的,超出部分可從其還款銀行賬戶中劃扣。?
問題十一: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公積金貸款后停繳公積金或不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什么處理規定?
答:靈活就業人員存在辦理公積金貸款后停繳、逾期還款等失信行為的,省公積金管理局有權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實施失信評價管理,并向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平臺推送失信信息,適時開展聯合懲戒。同時,對連續逾期還款的,我局將采取短信、電話、上門、劃扣保證金等方式進行催收,連續逾期達到6個月(含)以上的將提起司法訴訟。?
問題十二:靈活就業人員找到工作單位后,靈活就業繳存賬戶如何處理?
答:靈活就業人員在省內找到工作單位后,應先終止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再由工作單位為其辦理職工繳存;職工在外省工作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先終止本省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后,再申請將其靈活就業人員賬戶轉移至外省賬戶接續繳存。
來源:海南頭條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