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1
新的繼承權增了
2種立遺囑的方式
在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方式,也是*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想要立遺囑的人一般都是年邁的老人,行動自然遲緩和不便,公證處動輒幾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們經不起這樣折騰。
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2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這可就省了老人們很多麻煩事兒,例如很多老人不識字、年老了認識不清,便可以錄像。
變化2
為了防止立遺囑被迫無奈
新增了“見證人”規定
為了爭父母的房產,有些子女會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講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須按照自己的意見立遺囑,不然就有嚴重后果。
所以,為了防止這種事情發生,規定必須有2名見證人在場才行,確保遺囑出自老人內心的想法。
變化3
新增加遺囑的“寬恕”制度
當繼承人做錯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繼承人的諒解和寬恕,正常的家庭關系得到修復,法律就會恢復其繼承權,這就是繼承“寬恕制度”。
“寬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釋中已得到認可,在司法實踐中效果也很好,這一制度實際上是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體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意愿的規則設計。
變化4
新規定設定
“遺囑*新第一”原則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在*近、*新,那么這個遺囑將作為*有效的遺囑執行。
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據以往的規定,在各類遺囑中,只有“公證遺囑”才具有*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們持有任何形式的遺囑,只要有公證遺囑的存在,那*終都會以公證遺囑為準。
新規定按照時間排序,哪個遺囑*新就按照這個遺囑執行。
變化5
新規增加了有效繼承人范圍
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越來越多年輕人不愿意生育,隨著家庭縮小化越來越明顯,可能很多家庭沒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繼承人,那么這些人奮斗一輩子的財產和房產*終將給誰?
新規定增加繼承人范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繼承房產了。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變化,另外還要提醒大家,有4種財產不能被繼承,獨生子女也不行。
1.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屬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繼承
這種情況指的是:財產表面上看來是屬于被繼承人的,實際上被繼承人并不擁有全部的所有權,*常見的情況是夫妻共有財產。
舉個例子:老張夫婦有兩個兒子,夫婦倆婚后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老張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張和小兒子一起住著。現在老張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遺囑寫明房子歸小兒子。
那是不是大兒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兒子還能分到1/6的房產。為啥?看下面這張圖就明白了↓
實際上老張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權,如果老張的太太去世前沒立遺囑,那按照法律規定,老張的太太手里1/2的房產會由老張、大兒子和小兒子平分。
分配結果就是,老張占2/3產權,大兒子和小兒子各占1/6產權。而老張的遺囑只能決定這房子2/3的產權歸屬。
網上說獨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繼承自己父母的房子,也是這個道理。怎么解決這些問題?簡單,立個遺囑說明白就行了。
2.有些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比如人身權、知識產權。老張寫了一部暢銷書,每年都有可觀的版權收入,老張去世后,獨生子小張作為繼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權收入,但是老張作為作者在這部作品上的署名權、包括修改作品的權利等,小張都不能繼承。
3.死亡賠償金、撫恤金不能被繼承
因為賠償金、撫恤金一般是在被繼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獲得,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補助和精神撫慰。注意了!這是給死者近親屬的,因此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被繼承。
4.保險金一般不能被繼承
保險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看情況。一般來說,如果保險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應該屬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來源 :中國經濟網